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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8-08-16 16:44:43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庞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庞某甲、周某乙、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周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告人谅解,依法对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从轻处罚,对周某乙、黄某某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庞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网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人身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网上邀约一名幼女见面后,与同案被告人对该幼女实施了多人轮奸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