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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高某变更抚养权案(图文)

发布时间:2018-08-06 11:13:51  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高某女与陈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12年4月10日,高某女与陈某男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法院调解书确认1、高某女与陈某男协议离婚;2、婚生子陈某子由陈某男抚养至18周岁止。但是实际上自陈某子出生前至高某女就一直在高某女娘家抚养。陈某男自从与高某女分居起至高某女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时没有给孩子抚养费。高某女2013年12月17日起诉要求陈某子抚养关系变更由高某女抚养,陈某男向高某女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案件焦点】

1、高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支持。

2、如果孩子变更为由高某女抚养,陈某男应当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

【服务过程】

接受当事人高某女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案情叙述。

一、提出下列建议:

1、要求高某女提供离婚调解书。

2、要求高某女提供月收入证明。

3、要求高某女提供证人证明孩子在女方家抚养。

4、要求高某女提供证人证明男方从来没有给付抚养费。

二、查找相关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三、查找相关证据。

四、起草证据目录、庭审代理词。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高某女诉被告陈某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12年4月10日离婚后,虽然调解书确认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从来没有看过孩子更别提给抚养费。因此,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2012年4月10日离婚后去领过孩子,但是前妻和其家人不让领。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当时法院确认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是实际孩子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给付过抚养费。原告月收入4000元,有抚养能力。

上述事实有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孩子一直与母亲高某女抚养生活至今。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且原告有固定收入符合具有抚养能力的条件,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女抚养孩子,自2014年4月10日至其18周岁时止;

被告陈某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自2014年5月份开始至孩子成年时止,此款于每月25日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