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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邮寄毒品微信转账毒资 二人贩运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03 18:54:38  阅读:


 

    8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用快递邮寄毒品、微信转付毒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徐某、文某进行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1987年出生的徐某为江西省丰城市人,租住在南昌市。2017年年初,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浙江省要购买毒品的袁某,在谈好毒品价格后,徐某于2017年2月至4月三次将毒品夹藏于小音箱里,通过某物流快递将毒品寄给袁某,袁某通过微信将毒资转给徐某。同年3月,徐某从其老家丰城市的上线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卖给文某,文某将该毒品夹藏音箱内,由徐某通过某物流快递寄给山东的购毒人。同年4月9月,徐某分别收到文某、袁某通过微信转来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又从丰城市上线处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带至南昌市,在徐某驾车欲将其中3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邮寄给浙江省的袁某;200克甲基苯丙胺按文某要求邮寄给山东的购毒人的途中,公安人员将徐某抓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文某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5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21克及250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文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文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文某在贩卖、运输200克甲基苯丙胺过程中,由于徐某被抓获而未购得毒品,应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徐某、文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