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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崔某某房产纠纷案件(图文)

发布时间:2018-08-06 11:56:02  阅读:

【案件介绍】

原告崔某某购买被告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委托被告深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XXX楼盘68#--708室房屋,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房屋认购单》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深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房款30000元,定金20000元,认购单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014年11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被告知,认购单所涉的房屋68#-708室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因此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认为,自己被欺骗,遂找到傅磊进行咨询。傅磊律师认为,被告深圳某房产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委托被告深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销售,被告某经纪公司在销售涉案房屋时明知未有预售许可证明还对外销售,致使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傅磊律师认为,二被告应连带承担解除《认购书》、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在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后,傅磊律师代理原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傅磊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进一步落实案件情况,了解到原告在得知被告就68#-708室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具《换房申请》,同意将68#-708室房屋置换成67#-901室房屋。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傅磊律师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该换房申请情节的存在可能对案件不利,但又进一步了解到,虽然原告提交换房申请,但是至今未能得到被告的答复。对于该换房申请,傅律师认为从合同法角度看,当属要约。既然作为要约,而被告尚未作出承诺,也就是说双方尚未就调换房屋签订新的书面协议。那么只要原告在被告对该要约作出回复之前,撤销该要约即可。于是,傅律师就为原告起草撤销要约的通知书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发送给被告公司。在发出撤销要约通知后,傅律师又了解到,67#-901室房屋可能被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如果该情况属实的话,则被告就有一房两卖之嫌疑,那么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就必然会得到支持。后经傅律师的进一步落实,被告提供的67-901室房屋确实已经被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尽管局被告代理人讲该登记是暂时的,随时可以解除登记。

【承办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傅磊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一、 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

二、 被告乾元公司返还房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三、 被告乾元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四、 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