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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又合同诈骗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8-09-06 10:46:48  阅读:

  被判处缓刑的犯人本该好好珍惜机会,认真悔过,然而一男子傅某2015年3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最终被撤销缓刑,旧罪新罪一起算,被数罪并罚。近日,新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5)新地刑初字第33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傅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执行部份;二、被告人傅某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傅某向被害人喻某退赔损失五万元人民币。

  经查明,被告人傅某因无正当收入,为骗取钱财,向被害人喻某谎称自己承接了“某二期工程护栏和楼梯扶手项目”、“某铝合金玻璃木墙工程”,邀请受害人喻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喻某信以为真,先后于2015年2月6日、2月9日、6月24日向被告人傅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1000元、69000元、15000元,共计95000元。骗局被被害人喻某识破后追回45000元。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傅某被办案民警电话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傅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该案于2014年12月9日刑拘,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经公安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人傅某系在缓刑考验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责令被告傅某向被害人喻某退赔损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