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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暴力袭警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8-09-06 13:06:48  阅读:

  在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避雨的男子唐某准备驾驶无牌摩托车离开,警察上前盘查,唐某拒不配合,咬伤民警手臂等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避雨后,准备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离开。荔浦县公安局防控大队协警莫某上前向唐某表明身份并进行盘查。唐某拒不配合盘查,并在莫某对其进行控制时,将莫某的右手臂咬伤。之后,荔浦县公安局民警覃某到达现场,向唐某出示警官证,喝令唐某配合执法,并与莫某一起控制唐某。唐某进行反抗,并咬伤覃某的左边肋骨处,造成左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随后,荔浦县公安局民警何某赶到现场,与莫某、覃某合力将唐某制服,并从唐某的摩托车坐垫下搜出一把匕首。经法医鉴定,莫某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