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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碰瓷”实施敲诈勒索、抢劫 广东两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17 13:49:42  阅读:

  21日,东莞市第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武平等9人涉恶一案,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武平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元;判处其他8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至6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武平、黄辉(已死亡)先后纠集多人长期在广东省珠三角的多条高速公路上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分别以李武平、黄辉为首要分子的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两犯罪集团的作案方式为:李武平、黄辉负责提供有痕迹的车辆,然后结伙驾驶上述车辆在广东省珠三角的多条高速公路上伺机加速碰撞由左向右变道的车辆,在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后截停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赔,一旦被害人不同意,即通过口头威胁找人砸车、殴打等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付的方式向李武平、黄辉等人给付款项。李武平犯罪集团由李武平提供车辆,其占4成获利,驾驶车辆的司机占4成获利,跟车人员占2成获利;黄辉犯罪集团由黄辉提供车辆,非法获利由黄辉统一收取后再由黄辉分配。

  经查明,李武平犯罪集团作案34宗,黄辉犯罪集团作案19宗,共计62名被害人遭到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目的明确,手段恶劣,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武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武平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李武平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就各自参与的犯罪承担罪责;法院依法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