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领域

深圳一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17 14:01:56  阅读:

  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3年7月,被告吴勃某(深圳某义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驾驶公司车辆搭载吴汉某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汉某受伤。2014年10月13日,宝安法院依法判决深圳某义塑胶公司赔偿吴汉某人民币28万元。因深圳某义塑胶公司一直未支付吴汉某的赔偿费,吴汉某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2015年4月,宝安法院对深圳某义塑胶公司的3台机器设备进行查封。2015年12月,深圳某义塑胶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吴勃某擅自委托其公司员工变卖该公司的所有设备及物品(包括被查封的3台机器设备)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

  吴勃某未经查封法院同意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宝安法院得知情况后立即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2016年8月,吴勃某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宝安检察院对吴勃某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勃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及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也是法院权威的具体表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既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属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理论,法条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判处。但当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轻重之分时,由于执行程序中非法处置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只是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行为的手段,故应定拒不执行判决、裁行罪。

  就本案而言,在法院已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其应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勃某仍擅自委托其公司员工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最终导致执行活动无法进行,其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属于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进一步解决了“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