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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涉诉信访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2 10:18:43  阅读:

  2003年,被告人闵德强挂靠南昌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齿社区蛟桥中兴商住楼。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闵德强将上述商住楼抵押给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用于贷款。被告人闵德强在明知该商住楼部分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闵龙骥,且是非住宅又不能出售且无法分割房产证的情况下,2016年3月3日与丁勇签订购房合同,将已经用于抵押的位于该中兴商住楼D栋一层30号,一套96.66平方米的非住宅商品房以270000元的价格卖给丁勇,并收取了3000元定金。签订合同后,丁勇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237000元给闵德强,合计240000元,尾款于房产证办完后支付。购房合同中闵德强承诺在合同签订180天之内办理完房产证。

  被告人闵德强因与其他银行存在借款纠纷,包含卖给丁勇的房产在内的三处房产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和2016年3月31日查封。被告人闵德强未将购房合同至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导致丁勇多次到白水湖管理处、经开区信访办、南昌市信访办、北京上访,因上访维权不成在市政府信访处以切手指方式自残,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2017年8月11日,南昌经开区信访办组织双方协商,闵德强书面承诺:同意一次性于2017年8月18日之前返还丁勇购房款15万元;保证在2018年3月31日前办妥该处房产证并交付丁勇;丁勇对此处房屋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只承担该处房屋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如果闵德强在2018年3月31日前未办妥该处房产证,该处房屋退还给闵德强,闵德强退还丁勇剩余购房款90000元,另赔偿丁勇240000元,并承担丁勇对该处房屋装修及设施等费用250000元。2017年8月11日,闵德强退还了丁勇购房款150000元,但至案发,被告人闵德强其余承诺并未履行。

  2018年7月3日,南昌经开区法院受理被告人闵德强合同诈骗一案后,群策群力认真分析案件性质、信访原因、信访请求、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及未化解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妥善化解涉诉信访。同时,及时向南昌经开区管委会请示、汇报,取得了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对该涉诉信访刑事案件化解工作的支持。经多方多次做调解工作,9月5日,被告人闵德强的亲属与被害人丁勇在冠山管理处信访办达成赔偿协议,闵德强再退还了丁勇购房款90000元并赔偿丁勇各项经济损失910000元,共计1000000元(其中10万元由闵德强的亲属向冠山管理处暂借),房屋丁勇退还给闵德强,丁勇对闵德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闵德强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人丁勇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且对被告人闵德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被告人闵德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及南昌经开区党工委有关会议精神,南昌经开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闵德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