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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保险加个人赔偿共计68.5万后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10-12 14:40:49  阅读: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9月22日17时40分许,王某驾驶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京福线自南向北行驶至947KM+100M与五河县城关镇淮五村大寨路交叉口时,与沿大寨路自东向西行驶由荣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于2018年1月3日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害人亲属除保险赔偿63万元外再予补偿5.5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  轻处罚。经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