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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法院对饶丰明等1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10-17 17:20:05  阅读: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0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饶丰明等17名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共计95万元,罚金6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以赣州市南康区人饶丰明为首的犯罪团伙存在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参加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等犯罪集团特点,犯罪团伙成员达17人。在饶丰明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恶名远播。经统计,从2014年起,该犯罪组织共实施19起犯罪,其中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6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8起、妨害公务1起,致16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7人,损毁他人财物31189元。

  该组织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众多债务人实施跟踪、恐吓、殴打等暴力逼债违法行为,使众多被害人无心生产、工作,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同时打击其他讨债人员,称霸一方,对收债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恐惧心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饶丰明等17人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17名被告人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处罚。一审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饶丰明有期徒刑20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陈有有期徒刑15年。其余15名骨干成员和一般参与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它罪行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