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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于海明正当防卫案5天撤案带来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8-10-19 10:49:09  阅读:


快——“昆山砍人案 ”五天结案撤销案件
备受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月27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已经尘埃落定。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于海明已于9月1日晚被释放。此次昆山案件从案发到撤销案件,仅仅用了5天时间。消息传来,人心大快。该案也被舆论界称之为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断。
好——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价值为导向
笔者注意到,对于于海明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构成防卫过当,案发初始,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由于刘海龙被于海明砍伤后,有向汽车方向的逃离行为,有两刀于海明是属于追砍(但该两刀均未砍中),所以涉嫌防卫过当。那么,为什么江苏公安和检察机关能够在五天内手起刀落快速结案,做出了撤销案件的裁断?资深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在其自媒体中刊发的《“昆山砍人案”的积极启示与误区避免》文章中,一语道出了根本原因所在: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按照社会一般规则是该支持还是谴责他的行为。尽管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有争议,但我不反对将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这样将会给那些以强凌弱动辄行凶的人一个极大的震慑,对于维护文明的社会秩序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句话,是价值判断,人世间的情理是非,在执法者对此案的裁断中起着指导作用。此案析狱断案的司法裁量讲的是三句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价值为导向。司法实践中,这应当是一个大力倡导的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法。
妙——情理、法理有机融合

受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博士2017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二版刊发的《我们怎么适用正常防卫制度》文章中提出的“刑事审判固然要严格依法裁判,但严格司法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深深扎根于民众心中。

无论是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必须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的观点的启发,笔者曾经在2017年7月20日的《人民法院报》二版发表《法理情有机融合如何恰当适用》一文来阐述法院审判工作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如何贯彻以价值为导向,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的观点。

笔者提出,法官作为社会人根据一般情理所能先行判断和认定的情理,在法官受理案件时就应作出该情理是非源判断。法官做此判断,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感情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具体适用办法为:法官依据在案件受理时形成的情理是非源判断理念,区分过错责任和程度,对过错方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而对非过错方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最终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前置条件,涵摄裁判规范要件因素,导引审判结果法理情正向趋同。

笔者提出,法理情有机融合之适格审查方式选择的总体趋向应是要对案件全面整体进行考量,要设身处地对非过错人考量,要适当作有利于非过错人的考量。

具体可分两个方面:对过错方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对非过错方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最终全面、辩证、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前置条件,涵摄裁判规范要件因素,导引审判结果法理情正向趋同,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巧——本案裁量贯穿了法理情有机整合的考量

毫无疑问,本案的过错方在于初始加害人刘海龙。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江苏公安、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审查贯彻了情理是非源判断下法理情有机整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价值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鉴于本案的过错方为刘海龙,对其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对非过错方于海明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
江苏检察机关认为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故此,江苏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积极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看到有些性情冲动的人,或者是身强体壮的人,仗着自己身体上的优势或者人数上的优势,一言不合就动手,盛气凌人,不仅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疼痛,而且会造成心理、尊严上的伤害。

对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主动寻衅滋事伤人、对方没有过错的被告人,不要心慈手软,在作为情理是非源判断的前提下,要对其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相应地,对于那些因对方主动动手引发斗殴而打伤他人的被告人,则要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给予适当的宽容,充分发挥对方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功能,做出轻缓化的处理。对其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对非过错方于海明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

身为执法者首之要素在于心地善良,艺之高下贵在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如此,能够促进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