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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原料羟亚胺366公斤 8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9 11:20:43  阅读: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东、黄某敏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袁某东伙同张某明、顾某丰(均另案处理)等人,召集被告人郁某华、黄某敏、顾某伟等人,预谋租赁厂房生产羟亚胺,由被告人黄某敏、顾某伟出资。2016年11月11日,在顾某伟的介绍下,由被告人郁某华化名钱宝华租赁山东某饮料有限公司的厂房,由张某明负责购进安装反应釜、冷凝器等生产设备。后程某勇(又名程勇,另案处理)经与袁某东等人协商入伙,约定由其提供生产羟亚胺所需的原料,并负责销售生产的羟亚胺,扣除原料费用后,与袁某东等参与生产的人员按比例分配。袁某东、顾某丰等人安排郁某华负责生产车间的管理, 安排被告人宋某等安装设备,参与生产,指使被告人杨某朝组装调试生产设备予以生产。杨军朝指导生产出第一锅130多公斤邻氯苯基环戊酮 (“油”,邻酮)后离开。后由程某勇安排被告人李立山继续负责生产技术。被告人严保军协助程武勇运送过羟亚胺。

  期间,程某勇将生产的羟亚胺售出后,袁某东违法所得9.5万元,黄某敏违法所得6万元,顾某伟违法所得9万元,郁某华违法所得10万元,宋某违法所得6万元,李某山违法所得8.5万元,杨某朝违法所得2万元,严某军违法所得0.5万元。2017年3月14日,严某军驾驶皖MM882Z号本田商务车,协助程某勇在上冶镇生产车间准备运送生产的羟亚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查扣羟亚胺共计366.7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东、黄某敏、顾某伟、郁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杨某朝、宋某、李某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严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东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敏、顾某伟、郁某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朝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袁某东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