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罪表现为过失,后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因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的故意,仅系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求,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酒后驾驶 交通事故 死亡 轻伤 全部责任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基本案情】
李刚为市公安局下属区分局(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的副局长,李X铭系其子。李X铭于2010年10月16日晚,驾驶车辆至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当车辆行驶至学校的生活区超市(易百超市)门前时,恰逢陈X凤联系轮滑,张X晶扶助陈X凤练习。陈X凤被李X铭所驾驶的车辆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张X晶亦被撞到在地。此次事故造成陈X凤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X晶左下肢受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李X铭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X铭在交通肇事的案发现场被人拦截时称,“我爸是李刚,你们去告我吧”,态度傲慢、恶劣,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公诉机关以李X铭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X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李X铭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前罪表现为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而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后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放任或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行为人的技术水平、酒量大小、驾龄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就本案而言,李X铭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两受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的故意,仅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的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李X铭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了上述重大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铭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本罪与其他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S070506044)
【罪名】交通肇事罪
【判决日期】2011年01月30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收录
【检索码】P0613+++49HEBDWD0311C
【审理法院】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铭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铭于2010年10月16日晚饮酒后驾车至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致学校生活区的易百超市门前时,陈X凤正在此地练习轮滑,张X晶扶助陈X凤进行练习。李X铭驾驶的车辆将陈X凤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且将张X晶撞倒在地。因颅脑损伤,陈X凤虽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张X晶左下肢受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李X铭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X铭的父亲李刚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任职市公安局区分局(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被告人李X铭在案发现场被人拦截时称:“我爸是李刚,你们去告我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