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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被告人殷红根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19 10:43:5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根的公司因与被害人刘某所在的公司有合同纠纷,双方商谈未果,被告人殷某根纠集李某建、郝某、步某华等其他同案人持钢管等工具到现场滋事,殴打致被害人桂某河、杜某富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被告人殷某根、李某建、郝某、步某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殷某根、李某建、郝某、步某华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建、郝某、步某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根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建、步某华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郝某有累犯的从重情节,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殷某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步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时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的,遵从依法治国轨道的实际行动,罗湖法院立足司法为民、捍卫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有效铲除黑恶滋生土壤,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2018年5月9日本院对该案进行宣判;2018年5月20日判决生效。